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十二、法院核發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跟騷保護令,裁定主文應載明相對人處遇計畫之完成期限,並宜載明下列事項: (一)相對人應完成之處遇計畫內容、期間。 (二)相對人應依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期日報到,並依裁定內容完成處遇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以上的参考资料,第12条是关于法院处理跟踪骚扰保护令事件时应注意的事项。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在裁定的主文中应明确列明以下事项: 1. 相对人应完成的處遇計畫(个人安置计划)的内容和期限。 2. 相对人应根据直辖市、县(市)卫生主管机关的通知,在指定的日期报到,并按照裁定的内容完成處遇計畫。 根据参考资料,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条第4项规定,處遇計畫是法院核发跟踪骚扰保护令时,为加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康复治疗等措施的计划。而在《司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点中提到,裁定时应明确列明相对人之處遇計畫。 因此,根据相关法规,法院在核发跟踪骚扰保护令时,应在裁定的主文中明确列明相对人应完成的處遇計畫的内容、期限,以及相对人根据卫生主管机关通知,在指定日期报到并按照裁定内容完成處遇計畫的要求。 请注意,以上回答并非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 核名詞
- 主文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