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法院核發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跟騷保護令,裁定主文應載明相對人處遇計畫之完成期限,並宜載明下列事項: (一)相對人應完成之處遇計畫內容、期間。 (二)相對人應依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期日報到,並依裁定內容完成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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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院核發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跟騷保護令,裁定主文應載明相對人處遇計畫之完成期限,並宜載明下列事項: (一)相對人應完成之處遇計畫內容、期間。 (二)相對人應依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期日報到,並依裁定內容完成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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