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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十三、跟騷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發時起生效。 跟騷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或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之,每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亦得為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前二項變更或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 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時通知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檢察官及警察機關,並填載「法院受理聲請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通知情形紀錄表」(附件二)。 法院依前項通知檢察官及警察機關,應以「地方法院受理聲請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通知」(附件三)為之。不能即時通知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者,得填具「跟蹤騷擾保護令延長聲請協助通知單」(附件四),透過警察機關提供法院之聯繫窗口聯繫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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