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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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跟騷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 跟騷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或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之,每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亦得為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前二項變更或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 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時通知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檢察官及警察機關,並填載「法院受理聲請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通知情形紀錄表」(附件二)。 法院依前項通知檢察官及警察機關,應以「地方法院受理聲請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通知」(附件三)為之。不能即時通知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者,得填具「跟蹤騷擾保護令延長聲請協助通知單」(附件四),透過警察機關提供法院之聯繫窗口聯繫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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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13條,跟蹤騷擾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從核發時起生效。在有效期滿之前,法院可以根據被害人或聲請權人的請求,或根據檢察官或警察機關的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保護令,每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原來的保護令仍然有效。法院接受延長保護令的請求後,應立即通知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檢察官和警察機關,並填寫相應的通知紀錄表。法院通知檢察官和警察機關應使用相應的通知文件。如果無法立即通知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可以通過填寫相應的協助通知單,通過警察機關與法院聯繫。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騷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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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