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保護令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裁定內容所指定之人及執行之機關。 前項執行之機關如下: (一)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為相對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二)禁止查閱戶籍資料之保護令為被害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 (三)其他保護令為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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