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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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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保護令應於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裁定內容所指定之人及執行之機關。 前項執行之機關如下: (一)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為相對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二)禁止查閱戶籍資料之保護令為被害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 (三)其他保護令為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分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保護令核發後需要在二十四小時內寄發給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裁定所指定的人以及執行該保護令的機關。執行該保護令的機關如下: (一)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的保護令,執行機關為相對人的戶籍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二)禁止查閱戶籍資料的保護令,執行機關為被害人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 (三)其他保護令,執行機關為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警察分局。 例如,如果一個保護令需要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而相對人的戶籍地在台北市,那麼執行該保護令的機關應該是台北市衛生局或相關單位。

  • 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騷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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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十四、保護令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裁定內容所指定之人及執行之機關。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