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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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保護令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裁定內容所指定之人及執行之機關。 前項執行之機關如下: (一)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為相對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二)禁止查閱戶籍資料之保護令為被害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 (三)其他保護令為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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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保護令核發後需要在二十四小時內寄發給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裁定所指定的人以及執行該保護令的機關。執行該保護令的機關如下: (一)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的保護令,執行機關為相對人的戶籍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二)禁止查閱戶籍資料的保護令,執行機關為被害人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 (三)其他保護令,執行機關為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警察分局。 例如,如果一個保護令需要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而相對人的戶籍地在台北市,那麼執行該保護令的機關應該是台北市衛生局或相關單位。
- 核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騷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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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