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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跟騷保護令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者,法院為定管轄權有調查之必要時,應以秘密方式訊問,並由書記官將該筆錄及資料密封,不准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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