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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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跟騷保護令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者,法院為定管轄權有調查之必要時,應以秘密方式訊問,並由書記官將該筆錄及資料密封,不准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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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內容,無法確定《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的內容。
- 聲請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訊問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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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