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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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害人於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時,得向法院聲請跟騷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跟騷保護令。被害人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之情形,宜斟酌下列情狀定之: (一)被害人之身體狀況。 (二)被害人之精神狀況。 (三)被害人當時之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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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在處理跟蹤騷擾保護令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第3條: 1. 被害人於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時,得向法院聲請跟騷保護令。 2. 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跟騷保護令。 3. 當被害人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時,應考慮以下情況來定夺: - 被害人的身體狀況。 - 被害人的精神狀況。 - 被害人當時所處的處境。 這些規定可以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及跟蹤騷擾保護令相關法規中找到。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未成年人被其成年的朋友跟蹤騷擾,根據法規,他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可以代表他向法院聲請跟騷保護令,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如果被害人為身心障礙者,並且因故無法委任代理人,那麼他的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可以代表他聲請保護令。
- 告誡名詞
- 騷擾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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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