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被害人於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時,得向法院聲請跟騷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跟騷保護令。被害人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之情形,宜斟酌下列情狀定之: (一)被害人之身體狀況。 (二)被害人之精神狀況。 (三)被害人當時之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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