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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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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辦理跟騷保護令事件,法官或其他經法院授權人員,得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建置及管理之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 因職務或業務所知悉之前項電子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處理及使用前項電子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法官或其他經法院授權人員可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建置的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來處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這些電子資料庫中的資料,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應保持保密。而在處理和使用這些電子資料時,也應該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參考資料: -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78

  • 主管機關名詞
  •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法規
  • 騷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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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規定:「二、法院辦理跟騷保護令事件,法官或其他經法院授權人員,得使用中央主管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