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法院辦理跟騷保護令事件,法官或其他經法院授權人員,得使用中央主管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建置及管理之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 因職務或業務所知悉之前項電子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處理及使用前項電子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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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辦理跟騷保護令事件,法官或其他經法院授權人員,得使用中央主管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建置及管理之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 因職務或業務所知悉之前項電子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處理及使用前項電子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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