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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試行作業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試辦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作業。 前項試辦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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