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作業要點 第 10 條
十、債權人得使用電子債權憑證系統,註記其電子債權憑證之債權消滅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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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債權人得使用電子債權憑證系統,註記其電子債權憑證之債權消滅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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