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作業要點 第 9 條
九、執行法院應列印下列文書附於卷宗: (一)第四點第二項之傳送紀錄。 (二)第六點第一項之電子債權憑證。 (三)第六點第二項、第七點及前點經註記之電子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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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九、執行法院應列印下列文書附於卷宗: (一)第四點第二項之傳送紀錄。 (二)第六點第一項之電子債權憑證。 (三)第六點第二項、第七點及前點經註記之電子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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