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作業要點 第 8 條
八、電子債權憑證如有不得發給而發給者,執行法院應撤銷之,並於原發給之電子債權憑證註記撤銷。
回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八、電子債權憑證如有不得發給而發給者,執行法院應撤銷之,並於原發給之電子債權憑證註記撤銷。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