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作業要點 第 7 條
七、電子債權憑證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重新發給更正後電子債權憑證,並於前次發給之電子債權憑證註記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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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七、電子債權憑證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重新發給更正後電子債權憑證,並於前次發給之電子債權憑證註記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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