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作業要點 第 6 條
六、債權人以電子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應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為之。 電子債權憑證所載債權經強制執行全部清償者,執行法院應於該電子債權憑證註記全部清償;未能全部清償者,執行法院應重新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並於前次發給之電子債權憑證註記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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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六、債權人以電子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應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為之。 電子債權憑證所載債權經強制執行全部清償者,執行法院應於該電子債權憑證註記全部清償;未能全部清償者,執行法院應重新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並於前次發給之電子債權憑證註記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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