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試行作業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債權人以電子債權憑證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應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為之。 電子債權憑證所載債權經強制執行全部清償者,執行法院應於該電子債權憑證註記全部清償;未能全部清償者,執行法院應重新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並於前次發給之電子債權憑證註記換發。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試行作業要點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