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試行作業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債權人以電子債權憑證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應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為之。 電子債權憑證所載債權經強制執行全部清償者,執行法院應於該電子債權憑證註記全部清償;未能全部清償者,執行法院應重新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並於前次發給之電子債權憑證註記換發。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