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下簡稱執行法院)辦理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7.30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電子債權憑證,係指執行法院依債權人聲請,以電子文件形式,發給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憑證。
債權人為前項聲請,應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為之。
三、執行法院發給電子債權憑證前,經債權人以書狀陳明終止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者,應發給書面債權憑證。
四、執行法院發給電子債權憑證,應以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之電子債權憑證系統之方式為之。
前項電子債權憑證傳送至電子債權憑證系統時,發生送達之效力,並得以電子債權憑證系統之傳送紀錄證之。
五、債權人得使用電子債權憑證系統,為下列事項:
(一)查閱其電子債權憑證。
(二)取得其電子債權憑證之網路連結資訊。
債務人得使用電子債權憑證系統,聲請閱覽電子債權憑證。
六、債權人以電子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應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為之。
電子債權憑證所載債權經強制執行全部清償者,執行法院應於該電子債權憑證註記全部清償;未能全部清償者,執行法院應重新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並於前次發給之電子債權憑證註記換發。
七、電子債權憑證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重新發給更正後電子債權憑證,並於前次發給之電子債權憑證註記更正。
八、電子債權憑證如有不得發給而發給者,執行法院應撤銷之,並於原發給之電子債權憑證註記撤銷。
九、執行法院應列印下列文書附於卷宗:
(一)第四點第二項之傳送紀錄。
(二)第六點第一項之電子債權憑證。
(三)第六點第二項、第七點及前點經註記之電子債權憑證。
十、債權人得使用電子債權憑證系統,註記其電子債權憑證之債權消滅事由。
十一、(刪除)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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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作業要點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7.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