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作業要點 第 2 條
二、本要點所稱電子債權憑證,係指執行法院依債權人聲請,以電子文件形式,發給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憑證。 債權人為前項聲請,應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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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憑證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訴訟文書名詞
- 起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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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