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作業要點 第 3 條
三、執行法院發給電子債權憑證前,經債權人以書狀陳明終止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者,應發給書面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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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三、執行法院發給電子債權憑證前,經債權人以書狀陳明終止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者,應發給書面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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