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試行作業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執行法院發給電子債權憑證,應以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之電子債權憑證系統之方式為之。 前項電子債權憑證傳送至電子債權憑證系統時,發生送達之效力,並得以電子債權憑證系統之傳送紀錄證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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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法院發給電子債權憑證,應以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之電子債權憑證系統之方式為之。 前項電子債權憑證傳送至電子債權憑證系統時,發生送達之效力,並得以電子債權憑證系統之傳送紀錄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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