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作業要點 第 4 條
四、執行法院發給電子債權憑證,應以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之電子債權憑證系統之方式為之。 前項電子債權憑證傳送至電子債權憑證系統時,發生送達之效力,並得以電子債權憑證系統之傳送紀錄證之。
回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四、執行法院發給電子債權憑證,應以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之電子債權憑證系統之方式為之。 前項電子債權憑證傳送至電子債權憑證系統時,發生送達之效力,並得以電子債權憑證系統之傳送紀錄證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