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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實施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下稱高行庭)為妥審理行政訴訟事件,除依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稅務專法庭實施要點成立稅務專庭外,並得設置「公平交易、保險」、「勞工事件」、「原住民族事件」、「都市計畫事件」、「環境保護事件」等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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