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實施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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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下稱高行庭)為妥適審理行政訴訟事件,除依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稅務專業法庭實施要點成立稅務專庭外,並得設置「公平交易、保險」、「勞工事件」、「原住民族事件」、「都市計畫事件」、「環境保護事件」等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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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實施要點第1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下簡稱高行庭)在處理行政訴訟事件時,除了根據稅務專業法庭實施要點設置稅務專庭之外,還可以設置其他專門處理不同類型案件的專股部門,例如「公平交易、保險」、「勞工事件」、「原住民族事件」、「都市計畫事件」、「環境保護事件」等。 參考資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實施要點第1條
- 行政訴訟名詞
- 適名詞
- 業名詞
- 公平交易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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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