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實施要點
- 異動日期:112 年 07 月 0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本要點 112.08.02 修正全文 6 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生效。
一、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下稱高行庭)為妥適審理行政訴訟事件,除依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稅務專業法庭實施要點成立稅務專庭外,並得設置「公平交易、保險」、「勞工事件」、「原住民族事件」、「都市計畫事件」、「環境保護事件」等專股。
二、高行庭法官除辦理一般行政訴訟事件外,應擇一選定「稅務事件」、「公平交易、保險」、「勞工事件」為其辦理之事務;並得同時兼辦「原住民族事件」、「都市計畫事件」、「環境保護事件」。但庭長、審判長、及到院未滿一年之法官不在此限。
三、高行庭於每年度事務分配前,應製發專股意願調查表,供院長、庭長、審判長以外之法官填繳。調查表應包含該年度事務分配小組決議擬設專股類別、股數、意願調查、繳交期限等事項,並應提供專股配置現況及辦理期間等資訊供法官參考。
四、關於專股設置、股數配置及事務分配,由院長召集高行庭各庭代表組成事務分配小組,依下列各款規定作成事務分配草案後,送請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1.有意願辦理「公平交易、保險」、「勞工事件」專股之法官人數,超出該專股擬設置之股數,由原承辦股優先留任,如尚有其他有意願辦理該專股者,原承辦該專股期間逾 2 年者,應協議讓出足額 股數供有意願辦理該專股者辦理,如無法協議時,以承辦該專股期間最久者優先讓出;如期間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如有意願辦理該專股之法官人數仍超過擬設股數時,應依下列原則定其優先順序:(1)未曾辦理該專股者:如人數多於專股股數,除就「公平交易、保險」或「勞工事件」已連續辦理滿 2 年而改辦他類專股者優先外,應先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以抽籤決定。前述得優先辦理之人數超過擬設股數時,亦同。 (2)曾辦理該專股者:如人數多於專股股數,則由最久未辦理該專股者優先,未辦理之時間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 2.有意願辦理「公平交易、保險」、「勞工事件」專股之法官人數,不足該專股擬設置之股數,由未能依意願及前款規定選定專股者,依下列原則定其遞補順序: (1)原承辦該專股期間未滿 2 年者。 (2)未曾辦理該專股者:如未曾辦理該專股之法官人數超過擬設置之專股不足數,應先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抽籤決定。 (3)曾辦理該專股者:如人數多於擬設置之專股不足數,則由最久未辦理該專股者優先遞補,未辦理之時間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3.如多數專股有前款辦理人數不足情形,則就有缺額之專股,依「公平交易、保險」、「勞工事件」順序,依前款規定辦理。 4.庭長、審判長辦理之專股,由院長視業務需要,徵詢庭長、審判長意見後指定之。 5.有意願兼辦依法令應設置或司法院指定設置之專股法官人數,無法與擬設置股數合致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有意願辦理法官人數超過擬設股數:以原辦理法官優先。如原辦理法官辦理期間連續滿 2 年後,有其他法官表達辦理意願,以其他法官優先。其他法官人數超過擬設置股數時,應先行協議。如無法協議,以未曾辦理該專股者優先,如均曾辦理或均未曾辦理,則以抽籤決定。 (2)有意願辦理法官人數不足擬設股數,依下列原則定其兼辦順序:①原承辦該專股期間未滿 2 年者。 ②未曾辦理該專股者:如人數超過擬設置之專股不足數,應先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抽籤決定。 ③曾辦理該專股者:如人數超過擬設置之專股不足數,則由最久未辦理該專股者優先兼辦,未辦理之時間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
五、年度事務分配經高行庭法官會議決議辦理後,如因案件質量變更、法官遷調或他項事故,院長認有調整專股配置之必要時,得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六、本要點經高行庭法官會議決定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