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實施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高行庭於每年度事務分配前,應製發專股意願調查表,供院長、庭長、審判長以外之法官填繳。調查表應包含該年度事務分配小組決議擬設專股類別、股數、意願調查、繳交期限等事項,並應提供專股配置現況及辦理期間等資訊供法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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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行庭於每年度事務分配前,應製發專股意願調查表,供院長、庭長、審判長以外之法官填繳。調查表應包含該年度事務分配小組決議擬設專股類別、股數、意願調查、繳交期限等事項,並應提供專股配置現況及辦理期間等資訊供法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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