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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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行庭於每年度事務分配前,應製發專股意願調查表,供院長、庭長、審判長以外之法官填繳。調查表應包含該年度事務分配小組決議擬設專股類別、股數、意願調查、繳交期限等事項,並應提供專股配置現況及辦理期間等資訊供法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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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實施要點第 3 條規定,高行庭在每年度事務分配之前,應製發專股意願調查表供相關法官填寫。該調查表應包含有關分配小組所擬設定的專股類別、股數、意願調查以及繳交期限等相關事項。此外,調查表還應提供專股配置的現況以及辦理期間等相關資訊,供法官參考。根據最新的資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於每年度事務分配前確實會發放專股意願調查表,法官需要填寫相關內容並遵守相應的繳交期限。而該調查表所提供的專股配置現況及辦理期間等資訊,則提供給法官作為參考依據。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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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