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高行庭法官除辦理一般行政訴訟事件外,應擇一選定「稅務事件」、「公平交易、保險」、「勞工事件」為其辦理之事務;並得同時兼辦「原住民族事件」、「都市計畫事件」、「環境保護事件」。但庭長、審判長、及到院未滿一年之法官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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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行庭法官除辦理一般行政訴訟事件外,應擇一選定「稅務事件」、「公平交易、保險」、「勞工事件」為其辦理之事務;並得同時兼辦「原住民族事件」、「都市計畫事件」、「環境保護事件」。但庭長、審判長、及到院未滿一年之法官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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