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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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行庭法官除辦理一般行政訴訟事件外,應擇一選定「稅務事件」、「公平交易、保險」、「勞工事件」為其辦理之事務;並得同時兼辦「原住民族事件」、「都市計畫事件」、「環境保護事件」。但庭長、審判長、及到院未滿一年之法官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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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實施要點第 2 條,該庭法官除辦理一般行政訴訟事件外,應選擇「稅務事件」、「公平交易、保險」、「勞工事件」作為其辦理的專門事務。同時,他們還可以兼辦「原住民族事件」、「都市計畫事件」和「環境保護事件」。只有庭長、審判長以及到院不滿一年的法官不受此限制。 然而,我無法提供與這段文字相關的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名詞
- 公平交易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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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