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關於專股設置、股數配置及事務分配,由院長召集高行庭各庭代表組成事務分配小組,依下列各款規定作成事務分配草案後,送請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1.有意願辦理「公平交易、保險」、「勞工事件」專股之法官人數,超出該專股擬設置之股數,由原承辦股優先留任,如尚有其他有意願辦理該專股者,原承辦該專股期間逾 2 年者,應協議讓出足額 股數供有意願辦理該專股者辦理,如無法協議時,以承辦該專股期間最久者優先讓出;如期間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如有意願辦理該專股之法官人數仍超過擬設股數時,應依下列原則定其優先順序:(1)未曾辦理該專股者:如人數多於專股股數,除就「公平交易、保險」或「勞工事件」已連續辦理滿 2 年而改辦他類專股者優先外,應先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以抽籤決定。前述得優先辦理之人數超過擬設股數時,亦同。 (2)曾辦理該專股者:如人數多於專股股數,則由最久未辦理該專股者優先,未辦理之時間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 2.有意願辦理「公平交易、保險」、「勞工事件」專股之法官人數,不足該專股擬設置之股數,由未能依意願及前款規定選定專股者,依下列原則定其遞補順序: (1)原承辦該專股期間未滿 2 年者。 (2)未曾辦理該專股者:如未曾辦理該專股之法官人數超過擬設置之專股不足數,應先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抽籤決定。 (3)曾辦理該專股者:如人數多於擬設置之專股不足數,則由最久未辦理該專股者優先遞補,未辦理之時間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3.如多數專股有前款辦理人數不足情形,則就有缺額之專股,依「公平交易、保險」、「勞工事件」順序,依前款規定辦理。 4.庭長、審判長辦理之專股,由院長視業務需要,徵詢庭長、審判長意見後指定之。 5.有意願兼辦依法令應設置或司法院指定設置之專股法官人數,無法與擬設置股數合致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有意願辦理法官人數超過擬設股數:以原辦理法官優先。如原辦理法官辦理期間連續滿 2 年後,有其他法官表達辦理意願,以其他法官優先。其他法官人數超過擬設置股數時,應先行協議。如無法協議,以未曾辦理該專股者優先,如均曾辦理或均未曾辦理,則以抽籤決定。 (2)有意願辦理法官人數不足擬設股數,依下列原則定其兼辦順序:①原承辦該專股期間未滿 2 年者。 ②未曾辦理該專股者:如人數超過擬設置之專股不足數,應先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抽籤決定。 ③曾辦理該專股者:如人數超過擬設置之專股不足數,則由最久未辦理該專股者優先兼辦,未辦理之時間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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