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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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專股設置、股數配置及事務分配,由院長召集高行庭各庭代表組成事務分配小組,依下列各款規定作成事務分配草案後,送請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1.有意願辦理「公平交易、保險」、「勞工事件」專股之法官人數,超出該專股擬設置之股數,由原承辦股優先留任,如尚有其他有意願辦理該專股者,原承辦該專股期間逾 2 年者,應協議讓出足額 股數供有意願辦理該專股者辦理,如無法協議時,以承辦該專股期間最久者優先讓出;如期間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如有意願辦理該專股之法官人數仍超過擬設股數時,應依下列原則定其優先順序:(1)未曾辦理該專股者:如人數多於專股股數,除就「公平交易、保險」或「勞工事件」已連續辦理滿 2 年而改辦他類專股者優先外,應先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以抽籤決定。前述得優先辦理之人數超過擬設股數時,亦同。 (2)曾辦理該專股者:如人數多於專股股數,則由最久未辦理該專股者優先,未辦理之時間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 2.有意願辦理「公平交易、保險」、「勞工事件」專股之法官人數,不足該專股擬設置之股數,由未能依意願及前款規定選定專股者,依下列原則定其遞補順序: (1)原承辦該專股期間未滿 2 年者。 (2)未曾辦理該專股者:如未曾辦理該專股之法官人數超過擬設置之專股不足數,應先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抽籤決定。 (3)曾辦理該專股者:如人數多於擬設置之專股不足數,則由最久未辦理該專股者優先遞補,未辦理之時間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3.如多數專股有前款辦理人數不足情形,則就有缺額之專股,依「公平交易、保險」、「勞工事件」順序,依前款規定辦理。 4.庭長、審判長辦理之專股,由院長視業務需要,徵詢庭長、審判長意見後指定之。 5.有意願兼辦依法令應設置或司法院指定設置之專股法官人數,無法與擬設置股數合致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有意願辦理法官人數超過擬設股數:以原辦理法官優先。如原辦理法官辦理期間連續滿 2 年後,有其他法官表達辦理意願,以其他法官優先。其他法官人數超過擬設置股數時,應先行協議。如無法協議,以未曾辦理該專股者優先,如均曾辦理或均未曾辦理,則以抽籤決定。 (2)有意願辦理法官人數不足擬設股數,依下列原則定其兼辦順序:①原承辦該專股期間未滿 2 年者。 ②未曾辦理該專股者:如人數超過擬設置之專股不足數,應先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抽籤決定。 ③曾辦理該專股者:如人數超過擬設置之專股不足數,則由最久未辦理該專股者優先兼辦,未辦理之時間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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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實施要點第4條,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第四條的第一項規定,關於專股設置、股數配置及事務分配,由院長召集高行庭各庭代表組成事務分配小組,依照下列規定制定事務分配草案,然後提交法官會議決議後進行。 第四條的第二項規定,若有意願參與辦理「公平交易、保險」和「勞工事件」專股的法官人數超出擬設置的股數,則原本已經承辦該專股且期間超過2年的法官優先保留,如果還有其他有意願辦理該專股的法官,則原本承辦該專股的法官應協議讓出相應數量的股份予希望辦理該專股的法官,如果無法協議,則應由承辦該專股最久的法官優先讓出;如果有意願辦理該專股的法官仍然超出擬設置的股數,則應依照下列原則定出優先順序:(1)從未辦理該專股的法官:如果人數多於專股股數,除了已連續辦理「公平交易、保險」或「勞工事件」專股滿2年後改辦其他專股的法官優先外,應先協商,如果無法協商,則抽籤決定。以上述方式優先辦理的人數超出擬設置股數,也是如此。(2)曾經辦理該專股的法官:如果人數多於擬設置股數,則由最久未辦理該專股的法官優先,如果未辦理的時間相同,則抽籤決定。 第四條的第三項規定,如果有意願參與辦理「公平交易、保險」和「勞工事件」專股的法官人數不足擬設置的股數,則不能根據意願和前一款的規定選擇專股的法官,則依照下列原則決定遞補的順序:(1)原承辦該專股期間不到2年的法官。(2)從未辦理該專股的法官:如果未辦理該專股的法官人數超出擬設置的專股不足數,應先協商,如果無法協商,則抽籤決定。(3)曾經辦理該專股的法官:如果人數多於擬設置的專股不足數,則由最久未辦理該專股的法官優先遞補,如果未辦理的時間相同,則抽籤決定。 第四條的第四項規定,如果多數專股有不足數的情況,則根據「公平交易、保險」和「勞工事件」的順序,按照前面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的第五項規定,庭長和審判長辦理的專股,由院長根據業務需要,在徵求庭長和審判長意見後指定。 第四條的第六項規定,如果有意願同時兼辦按法律或司法院指定設置的專股的法官人數,無法與擬設置股數合致時,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有意願辦理的法官人數超出擬設置股數:以原本辦理該專股的法官優先。如果原本辦理該專股的法官已經辦理滿連續2年後,有其他法官表示願意辦理,則其他法官優先。如果有意願辦理該專股的法官人數超出擬設置股數,應先協商,如果無法協商,則以從未辦理該專股的法官優先,如果所有法官都曾辦理或都未曾辦理,則抽籤決定。(2)有意願辦理的法官人數不足擬設置股數,則根據以下原則決定兼辦順序:①原本承辦該專股期間不滿2年的法官。(2)從未辦理該專股的法官:如果未曾辦理該專股的法官人數超出擬設置專股不足數,應先協商,如果無法協商,則抽籤決定。(3)曾經辦理該專股的法官:如果人數超出擬設置專股不足數,則由最久未辦理該專股的法官優先兼辦,如果未辦理的時間相同,則抽籤決定。 論述參考資料: 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官方網站所提供的專股實施要點(https://www.tcd.moj.gov.tw/326618/326635/326639/411047/post),以及相關的法規與司法院相關法令公告,可以得出上述釋義。
- 公平交易名詞
- 期間名詞
- 逾名詞
- 業名詞
- 法令名詞
- 合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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