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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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事務分配經高行庭法官會議決議辦理後,如因案件質量變更、法官遷調或他項事故,院長認有調整專股配置之必要時,得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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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實施要點第5條規定,年度事務分配需經高行庭法官會議決議後辦理。然而,如果因案件質量變更、法官遷調或其他事故,院長認為有必要調整專股配置,則需徵詢有關庭長、法官的意見後方可進行調整。至於參考資料,公開資訊網站中並未找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實施要點的具體內容和最新修訂資訊,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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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