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八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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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二: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未達三百六十日。 (二)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作成書面處分。 (三)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書面警告二次以上。 (四)累積曠職達三日以上未達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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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百零八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7條》的規定,如果法官遲延交付裁判原本超過二個月但未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一百八十日以上但未達三百六十日,則年終工作獎金將只發給三分之二。這表示如果法官在裁判原本的交付上有遲延情況,可能會影響到其年終工作獎金的金額。 參考資料: - 政府資訊公開平臺,勞動部法規查詢系統: https://law.mol.gov.tw/法規專區/法律查詢/法規查詢/ID/005522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書面警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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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