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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10 條

十、下列於本案審理過程之資料,應編入審判卷宗內: (一)審判程序中,依本法第七十八條提出之文書證據、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即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資料)。 (二)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釋疑事項之文書(僅記載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代號)。 (三)法院認有必要附卷之資料。 (四)其他與審理程序相關且未記載直接辨識特定國民法官人別資料之文書(類型例示如附表二)。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誓詞影本,得由書記官彌封後,存放於審判卷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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