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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10 條

十、下列於本案審理過程之資料,應編入審判卷宗內: (一)審判程序中,依本法第七十八條提出之文書證據、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即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資料)。 (二)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釋疑事項之文書(僅記載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代號)。 (三)法院認有必要附卷之資料。 (四)其他與審理程序相關且未記載直接辨識特定國民法官人別資料之文書(類型例示如附表二)。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誓詞影本,得由書記官彌封後,存放於審判卷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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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10條,審判過程中應編入卷宗的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1. 根據法律第七十八條提出的文書證據、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的證物,這些資料需經過合法的調查。 2. 有記錄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請求釋疑事項的文件,僅記載特定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代號。 3. 法院認為有必要附在卷宗中的資料。 4. 其他與審理程序相關且未直接記載特定國民法官身份的文件,例如附表二所列類型的文件。 此外,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誓詞影本可由書記官封存後存放在卷宗中。 相關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司法院發布日期:2020年11月30日,文件編號:或歷檢字第10901053750號) - 國民法官法(中華民國立法院修正,公布日期:2020年6月18日,法規字號:10900062731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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