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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9 條

九、下列資料應編入選任程序卷宗內: (一)除名、裁定不選任、回復資格之裁定。 (二)於選任程序中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代號之表單(例如:於選任期日程序中記載應到庭、無庸到庭、受個別詢問、聲請裁定不選任、裁定不選任、未受裁定不選任等之候選國民法官代號列表)。 (三)其他從法院抽選候選國民法官起至選任期日完畢,過程中所有與選任程序相關且無從直接辨識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人別之文書(類型例示如附表一)。 前項第二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或專責單位人員利用個資辦法第九條之系統,將其內容予以建檔整合入同辦法第七條第六款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歷程紀錄以後,將文書紙本存放於選任程序卷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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