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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係指員工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同仁間或主管及部屬間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對待,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嘲諷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畏懼、羞辱、孤立及受創,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前項職場霸凌,應就個案審酌行為人之行為態樣、內容、次數、頻率、目的、動機等具體情況,及考量是否為職務行為之合理行使,並綜合判斷有無逾越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圍,以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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