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有前條各款情形者,本會或分會得不聲請強制執行。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強制執行無實益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如果債務人符合前一條款所列的情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分會可以選擇不聲請強制執行。 根據文中的上下文,沒有提到「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強制執行無實益認定標準」第4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案例。因此,我無法依據此文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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