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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強制執行無實益認定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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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有前條各款情形者,本會或分會得不聲請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強制執行無實益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如果債務人符合前一條款所列的情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分會可以選擇不聲請強制執行。 根據文中的上下文,沒有提到「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強制執行無實益認定標準」第4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案例。因此,我無法依據此文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解釋或範例。

  • 債務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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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強制執行無實益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強制執行無實益認定標準第 4 條規定:「債務人有前條各款情形者,本會或分會得不聲請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強制執行無實益認定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