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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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規定,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列的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的職系必須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選用。具體選用的方式和標準,則需要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具體分析。
立法沿革 4 版
(0290309 制定)
國庫署設祕書二人,薦任,承署長之命,辦理機要文書及交辦事務。
(0310124 全文修正)
會計室掌本署經費之歲計會計並佐理財政部會計長辦理左列國庫出納之統制會計事項。 一、關於國庫出納會計制度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國庫出納統制帳目原始憑證之審核整理事項。 三、關於國庫出納統制帳目記帳憑證之審核整理事項。 四、關於國庫出納統制帳目會計簿籍之登記事項。 五、關於國庫出納統制帳目會計報告及決算報告之彙編事項。 六、關於實物收支統計帳目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之核製登記彙編事項。 七、關於國庫出納及實物收支統制帳目與隸屬帳目之核對事項。 八、關於國庫之其他會計事項。
(0700714 全文修正)
本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0880622 全文修正)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配合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第五條至第九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國庫署設祕書二人,薦任,承署長之命,辦理機要文書及交辦事務。
會計室掌本署經費之歲計會計並佐理財政部會計長辦理左列國庫出納之統制會計事項。 一、關於國庫出納會計制度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國庫出納統制帳目原始憑證之審核整理事項。 三、關於國庫出納統制帳目記帳憑證之審核整理事項。 四、關於國庫出納統制帳目會計簿籍之登記事項。 五、關於國庫出納統制帳目會計報告及決算報告之彙編事項。 六、關於實物收支統計帳目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之核製登記彙編事項。 七、關於國庫出納及實物收支統制帳目與隸屬帳目之核對事項。 八、關於國庫之其他會計事項。
本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配合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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