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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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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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第9條之規定,該署設有政風室,並置一名主任,該職位的等級是薦任第九職等。政風室的職責是依法處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的工作人員則是根據本條例所定的員額內派充。根據資料來源,可見該條例對國庫署組織與職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並且根據法律的要求設立了政風室,以便負責處理相關的政風事項。
立法沿革 4 版
(0290309 制定)
國庫署署長綜理全署事務,並監督指揮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輔助署長處理署務。
(0310124 全文修正)
第六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債款捐款實物之歲入歲出預算及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債款捐款實物之歲入歲出預算與實收實付數額之核計報告事項。 三、關於債款捐款及實物收入之查核登記事項。 四、關於債款及實物支出之核撥登記報告事項。 五、關於債款及實物支出支付書之填發登記事項。 六、關於中央機關及代理國庫銀行郵局與代理實物倉庫編送債款捐款實物收支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七、關於債款捐款及實物收支之退還收回事項。 八、關於庫款及實物收支之分配調度登記報告事項。 九、關於借款契約文件副本照片之保管登記事項。 十、關於債款捐款及實物明細帳表之登記編製事項。 十一、關於國庫保管債券之處理登記報告事項。
(0700714 全文修正)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一般行政管理、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事務管理、文書、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0880622 全文修正)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設「政風室」,並就其人員編制及掌理事項予以明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國庫署署長綜理全署事務,並監督指揮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輔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六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債款捐款實物之歲入歲出預算及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債款捐款實物之歲入歲出預算與實收實付數額之核計報告事項。 三、關於債款捐款及實物收入之查核登記事項。 四、關於債款及實物支出之核撥登記報告事項。 五、關於債款及實物支出支付書之填發登記事項。 六、關於中央機關及代理國庫銀行郵局與代理實物倉庫編送債款捐款實物收支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七、關於債款捐款及實物收支之退還收回事項。 八、關於庫款及實物收支之分配調度登記報告事項。 九、關於借款契約文件副本照片之保管登記事項。 十、關於債款捐款及實物明細帳表之登記編製事項。 十一、關於國庫保管債券之處理登記報告事項。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一般行政管理、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事務管理、文書、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設「政風室」,並就其人員編制及掌理事項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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