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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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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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第8條,國庫署設有會計室,並置一位會計主任,職位等級為薦任第九職等。會計主任的職責是負責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除了會計主任外,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根據本條例所定的員額內進行派充。 參考資料: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最近修訂日期:2018年12月25日, 資料來源: 財政部法規查詢系統
立法沿革 4 版
(0290309 制定)
會計室掌本署經費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關於左列事項,由會計室佐理財政部會計長辦理之。 一、關於中央政府歲入歲出統制賬目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中央各機關收支書表報告之查核及登記事項。 三、關於代理國庫銀行收支報告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國庫收支日報旬報月報年報及決算報告之彙總編製事項。 五、關於國庫資產負債之核計及報告事項。 六、關於國庫現金票據証券出納結存之核計及報告事項。 七、關於國庫收支之檢查事項。 八、關於國庫收支簿籍書表之審定事項。 九、關於國庫之其他會計事項。 十、關於國庫統計之編製及其他公庫統計之彙編事項。
(0310124 全文修正)
第五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歲出預算特種基金收支預算及分配預算之登計事項。 二、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幾出預算與實付數額及特種基金收支預算與實收實付數額之核計報告事項。 三、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及特種基金之核撥登記報告事項。 四、關於緊急命令撥付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及特種基金之處理登記報告事項。 五、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及特種基金支付書之填發登記事項。 六、關於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各費類項下劃撥款項之監督考核事項。 七、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及特種基金收支內自行收納保管支出部份之審定登記事項。 八、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及代理國庫銀行郵局建設支出特種基金收支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九、關於代理國庫銀行郵局編送中央及省市機關各特種基金存款收支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十、關於國庫劃撥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及特種基金之收回事項。 十一、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特種基金法令契約等之查核登記事項。 十二、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及各特種基金存款明細帳表之登記編製事項。 十三、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各特種基金存款保管品之處理登記報告事項。 十四、關於國有財產收支之查核登記報告事項。
(0700714 全文修正)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0880622 全文修正)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七十六年公務人員新人事制度施行,將原職位分類制之職等予以調整。 二、參照內政部消防署組緻條例之體例,將第二項併入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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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掌本署經費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關於左列事項,由會計室佐理財政部會計長辦理之。 一、關於中央政府歲入歲出統制賬目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中央各機關收支書表報告之查核及登記事項。 三、關於代理國庫銀行收支報告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國庫收支日報旬報月報年報及決算報告之彙總編製事項。 五、關於國庫資產負債之核計及報告事項。 六、關於國庫現金票據証券出納結存之核計及報告事項。 七、關於國庫收支之檢查事項。 八、關於國庫收支簿籍書表之審定事項。 九、關於國庫之其他會計事項。 十、關於國庫統計之編製及其他公庫統計之彙編事項。
第五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歲出預算特種基金收支預算及分配預算之登計事項。 二、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幾出預算與實付數額及特種基金收支預算與實收實付數額之核計報告事項。 三、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及特種基金之核撥登記報告事項。 四、關於緊急命令撥付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及特種基金之處理登記報告事項。 五、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及特種基金支付書之填發登記事項。 六、關於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各費類項下劃撥款項之監督考核事項。 七、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及特種基金收支內自行收納保管支出部份之審定登記事項。 八、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及代理國庫銀行郵局建設支出特種基金收支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九、關於代理國庫銀行郵局編送中央及省市機關各特種基金存款收支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十、關於國庫劃撥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及特種基金之收回事項。 十一、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特種基金法令契約等之查核登記事項。 十二、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及各特種基金存款明細帳表之登記編製事項。 十三、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各特種基金存款保管品之處理登記報告事項。 十四、關於國有財產收支之查核登記報告事項。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一、配合七十六年公務人員新人事制度施行,將原職位分類制之職等予以調整。 二、參照內政部消防署組緻條例之體例,將第二項併入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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