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第7條所規定,該署應設置一個人事室,由一名主任負責,職務列為薦任第九職等,負責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根據本條例所規定的員額進行派充。
立法沿革 4 版
(0290309 制定)
第四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收支預算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收人之核計及登記事項。 三、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支出之核計及登記事項。 四、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法令契約等之登記查核事項。 五、關於代理國庫銀行報告特種基金收支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收支明細表之編製事項。 七、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保管品之處理及登記事項。 八、關於國有財產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國有財產之查核及登記事項。
(0310124 全文修正)
第四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歲出預算與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歲出預算與實付數額之核計報告事項。 三、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之核撥登記報告事項。 四、關於緊急命令撥付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之處理登記事項。 五、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各費類支付書之填發登記事項。 六、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各費類項下劃撥款項之監督考核事項。 七、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內自行保管支出部份之審定登記事項。 八、關於省市機關及代理國庫銀行郵局普通及特別支出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九、關於代理國庫銀行郵局編送省市機關各普通經費存款收支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十、關於國庫劃撥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之收回事項。 十一、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與各普通經費存款明細帳表之登記編製事項。 十二、關於省市機關各普通經費存款保管品之處理登記報告事項。
(0700714 全文修正)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0880622 全文修正)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七十六年公務人員新人事制度施行,將原職位分類制之職等予以調整。 二、參照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之體例,將第二項併入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四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收支預算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收人之核計及登記事項。 三、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支出之核計及登記事項。 四、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法令契約等之登記查核事項。 五、關於代理國庫銀行報告特種基金收支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收支明細表之編製事項。 七、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保管品之處理及登記事項。 八、關於國有財產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國有財產之查核及登記事項。
第四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歲出預算與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歲出預算與實付數額之核計報告事項。 三、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之核撥登記報告事項。 四、關於緊急命令撥付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之處理登記事項。 五、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各費類支付書之填發登記事項。 六、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各費類項下劃撥款項之監督考核事項。 七、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內自行保管支出部份之審定登記事項。 八、關於省市機關及代理國庫銀行郵局普通及特別支出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九、關於代理國庫銀行郵局編送省市機關各普通經費存款收支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十、關於國庫劃撥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之收回事項。 十一、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與各普通經費存款明細帳表之登記編製事項。 十二、關於省市機關各普通經費存款保管品之處理登記報告事項。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一、配合七十六年公務人員新人事制度施行,將原職位分類制之職等予以調整。 二、參照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之體例,將第二項併入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