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視察一人,稽核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四人至四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条例第6条,国库署设有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副组长五人、专门委员三人至五人、科长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秘书二人、视察一人、稽核十三人至二十一人、专员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科员三十四人至四十人、辦事員六人至八人、书记四人至六人。根据该条例,不同职位的职务等级范围从第一职等到第十一职等不等。例如,主任秘书和组长的职务等级为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组长的职务等级为簡任第十職等,专门委员的职务等级范围则为薦任第九职等至簡任第十职等。这些职位的设置和职务等级的确定遵循了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条例的规定。
立法沿革 4 版
(0290309 制定)
第三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政府歲出預算及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中央各機關普通經費及特種基金之核撥及登記事項。 三、關於緊急命令之撥付及登記事項。 四、關於國庫支付書之填發及登記事項。 五、關於中央各機關自行支出保管款項之審定及登記事項。 六、關於國庫支出之收回事項。 七、關於代理國庫銀行支出報告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國庫支出明細表之編製事項。 九、關於各機關支用普通經費存款報告之核計事項。 十、關於國庫普通經費存款保管品之處理及登記事項。
(0310124 全文修正)
第三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歲出預算與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歲出預算與實付數額之核計報告事項。 三、關於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之核撥登記報告事項。 四、關於緊急命令撥付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之處理登記事項。 五、關於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支付書之填發登記事項。 六、關於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內自行保管支出部份之審定登記事項。 七、關於中央機關及代理國庫銀行郵局普通及特別支出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八、關於代理國庫銀行郵局編送中央機關各普通經費存款收支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九、關於國庫劃撥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之收回事項。 十、關於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與各普通經費存款明細帳表之登記編製事項。 十一、關於中央機關各普通經費存款保管品之處理登記報告事項。
(0700714 全文修正)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二人,視察二人,科長十一至十五人,稽核九人至十五人,專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0880622 全文修正)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視察一人,稽核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四人至四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配合七十六年公務人員新人事制度施行,將原職位分類制之職導予以調整,並增列各級職務之官等。 二、配合菸酒專賣改制隸屬本署主管,增設一組,辦理菸酒管理、稽查、取締等業務;所需人力,增加編製員額三十二人至四十人。 三、本署目前僅置組長職務,無法肆應業務需要,爰依實際情況,並參照財政部賦稅署、金融局、證券管理委員會等同級單位現行之組織體例,增列副組長職務,俾協助組長推動業務。
- 核名詞
第三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政府歲出預算及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中央各機關普通經費及特種基金之核撥及登記事項。 三、關於緊急命令之撥付及登記事項。 四、關於國庫支付書之填發及登記事項。 五、關於中央各機關自行支出保管款項之審定及登記事項。 六、關於國庫支出之收回事項。 七、關於代理國庫銀行支出報告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國庫支出明細表之編製事項。 九、關於各機關支用普通經費存款報告之核計事項。 十、關於國庫普通經費存款保管品之處理及登記事項。
第三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歲出預算與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歲出預算與實付數額之核計報告事項。 三、關於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之核撥登記報告事項。 四、關於緊急命令撥付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之處理登記事項。 五、關於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支付書之填發登記事項。 六、關於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內自行保管支出部份之審定登記事項。 七、關於中央機關及代理國庫銀行郵局普通及特別支出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八、關於代理國庫銀行郵局編送中央機關各普通經費存款收支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九、關於國庫劃撥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之收回事項。 十、關於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與各普通經費存款明細帳表之登記編製事項。 十一、關於中央機關各普通經費存款保管品之處理登記報告事項。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二人,視察二人,科長十一至十五人,稽核九人至十五人,專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一、配合七十六年公務人員新人事制度施行,將原職位分類制之職導予以調整,並增列各級職務之官等。 二、配合菸酒專賣改制隸屬本署主管,增設一組,辦理菸酒管理、稽查、取締等業務;所需人力,增加編製員額三十二人至四十人。 三、本署目前僅置組長職務,無法肆應業務需要,爰依實際情況,並參照財政部賦稅署、金融局、證券管理委員會等同級單位現行之組織體例,增列副組長職務,俾協助組長推動業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