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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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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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資料,「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第 5 條」規定了國庫署的組織架構和職位設置。該法條規定,國庫署的結構包括一位署長和一至兩位副署長。署長的職位是簡任第十三職等,負責綜理署務;副署長的職位是簡任第十二職等,協助處理署務。 根據現行資料,財政部國庫署是負責國家財政管理和國庫業務的機構,負責處理國庫款項的收付、管理和運用等相關業務。署長是該機構的最高行政負責人,負責指揮和管理國庫署的日常運作。副署長則是支援署長,協助處理各項業務,通常在具體的業務領域有分工。 該法條的參考資料可查閱財政部相關網站,特別是國庫署的組織規程或者其他相關法規文件。由於問題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更多詳細內容或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4 版
(0290309 制定)
第二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政府歲入預算及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國庫收入總存款之核計及登記事項。 三、關於國庫臨時透支挪借款項之收入及償還事項。 四、關於中央各機關自行收納保管款項之審定及登記事項。 五、關於中央政府歲入預算與實收比額之核計事項。 六、關於國庫收入之退還事項。 七、關於代理國庫銀行收入報告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國庫收人明細表之編製事項。 九、關於國庫收入總存款保管品之處理及登記事項。
(0310124 全文修正)
第二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家歲入預算及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國家歲入預算與實收數額之核計報告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自行收納保管款項之審定登記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及代理國庫銀行郵局收入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五、關於國庫收入之退還事項。 六、關於國庫收入總存款之核計登記報告事項。 七、關於國庫收入明細帳表之登記編製事項。 八、關於國庫收入總存款保管品之處理登記報告事項。
(0700714 全文修正)
本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0880622 全文修正)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立法理由配合七十六年公務人員新人事制度施行,將原職位分類制之職等予以調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二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政府歲入預算及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國庫收入總存款之核計及登記事項。 三、關於國庫臨時透支挪借款項之收入及償還事項。 四、關於中央各機關自行收納保管款項之審定及登記事項。 五、關於中央政府歲入預算與實收比額之核計事項。 六、關於國庫收入之退還事項。 七、關於代理國庫銀行收入報告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國庫收人明細表之編製事項。 九、關於國庫收入總存款保管品之處理及登記事項。
第二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家歲入預算及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國家歲入預算與實收數額之核計報告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自行收納保管款項之審定登記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及代理國庫銀行郵局收入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五、關於國庫收入之退還事項。 六、關於國庫收入總存款之核計登記報告事項。 七、關於國庫收入明細帳表之登記編製事項。 八、關於國庫收入總存款保管品之處理登記報告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配合七十六年公務人員新人事制度施行,將原職位分類制之職等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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