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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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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第4條,該署設有秘書室,負責處理以下事項:文書管理、印信管理、出納事務、庶務事務、議事事項、編印事務、核稿事務、研究發展、管制考核以及其他未歸屬於各組別事項。 參考資料: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最新版本

立法沿革 4

(0290309 制定)

第一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庫事務之監督指揮及推進事項。   二、關於公庫規章之擬訂審核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代理公庫銀行及所訂契約之核准事項。   四、關於本署主管行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五、關於本署文件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本署印信之典守事項。   七、關於本署職員及出納人員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八、關於本署所管契據證件之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署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0310124 全文修正)

第一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庫事務之監督指揮推進事項。   二、關於公庫規章之擬訂審核解釋事項。   三、關於代理公庫銀行郵局及所訂契約之核准事項。   四、關於本署主管行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五、關於本署印信之典守事項。   六、關於本署文件之收發分配撰擬翻譯繕校保管事項。   七、關於本署人事管理及銓敘機關之委辦事項。   八、關於指定辦理出納人員之監督考核事項。   九、關於本署所管契據證件之保管事項。   十、關於本署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0700714 全文修正)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0880622 全文修正)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名詞
(0290309 制定)

第一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庫事務之監督指揮及推進事項。   二、關於公庫規章之擬訂審核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代理公庫銀行及所訂契約之核准事項。   四、關於本署主管行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五、關於本署文件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本署印信之典守事項。   七、關於本署職員及出納人員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八、關於本署所管契據證件之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署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0310124 全文修正)

第一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庫事務之監督指揮推進事項。   二、關於公庫規章之擬訂審核解釋事項。   三、關於代理公庫銀行郵局及所訂契約之核准事項。   四、關於本署主管行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五、關於本署印信之典守事項。   六、關於本署文件之收發分配撰擬翻譯繕校保管事項。   七、關於本署人事管理及銓敘機關之委辦事項。   八、關於指定辦理出納人員之監督考核事項。   九、關於本署所管契據證件之保管事項。   十、關於本署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0700714 全文修正)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088062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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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第 4 條規定:「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