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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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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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5條規定,該局設有一名局長,職位等級為簡任第十三職等,負責綜理局務。另外還設有一名或兩名副局長,職位等級為簡任第十二職等,協助處理局務。 參考資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立法沿革 3 版
(0500815 制定)
本局置秘書二人或三人荐任承長官之命綜核文稿並辦理機要及交辦事項。
(0730420 全文修正)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財政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0860321 全文修正)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立法理由配合新人事制度實施後,冠以官等及職務列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00815 制定)
本局置秘書二人或三人荐任承長官之命綜核文稿並辦理機要及交辦事項。
(0730420 全文修正)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財政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0860321 全文修正)
配合新人事制度實施後,冠以官等及職務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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