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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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三人,室主任三人,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三人,視察六人至八人,稽核一人,技正四人或五人,分析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二人,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一人至十三人,科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二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助理員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操作員三人,辦事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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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6條的規定,本局的職稱及官等職等配置如下: 1. 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2. 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3. 副組長三人,室主任三人,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4. 科長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5. 秘書三人,視察六人至八人,稽核一人,技正四人或五人,分析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6. 專員十三人至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7. 設計師二人,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8. 技士十一人至十三人,科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9. 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二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助理員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10. 操作員三人,辦事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1. 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以上內容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6條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本局的不同職稱對應相對應的官等職等。參考資料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並從中找出相關的法條及範例。
立法沿革 3 版
(0500815 制定)
本局置技正二人簡任專門委員二人簡派科長四人技術室主任一人視察六人至八人技士四人至六人均荐任科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五人至七人荐任餘委任助理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委任。
(0730420 全文修正)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組長三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室主任一人,秘書二人,科長七人,技正二人或三人,視察二人,專員七人至九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技士二人至四人,科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員十二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0860321 全文修正)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三人,室主任三人,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三人,視察六人至八人,稽核一人,技正四人或五人,分析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二人,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一人至十三人,科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二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助理員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操作員三人,辦事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本局自民國七十二年至八十一年,一般公文量增加百分之一百二十四,申租案成長百分之二百七十五,申購案成長百分之八十七,勘查案成長百分之四十二,合計成長率為百分之一0七。同時正積極辦理國有土地之開發利用,推行國有財產業務之電腦化等,人力嚴重不足,因此配合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之修正,增置副組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操作員職稱及員額。 二、為便於對所屬各地區辦事處會計、統計事務之稽核,增置稽核職稱。 三、辦事員部分改置為助理員。 四、配合新人事制度實施後,各職務均冠以官等及職務列等。
- 核名詞
本局置技正二人簡任專門委員二人簡派科長四人技術室主任一人視察六人至八人技士四人至六人均荐任科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五人至七人荐任餘委任助理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委任。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組長三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室主任一人,秘書二人,科長七人,技正二人或三人,視察二人,專員七人至九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技士二人至四人,科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員十二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一、本局自民國七十二年至八十一年,一般公文量增加百分之一百二十四,申租案成長百分之二百七十五,申購案成長百分之八十七,勘查案成長百分之四十二,合計成長率為百分之一0七。同時正積極辦理國有土地之開發利用,推行國有財產業務之電腦化等,人力嚴重不足,因此配合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之修正,增置副組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操作員職稱及員額。 二、為便於對所屬各地區辦事處會計、統計事務之稽核,增置稽核職稱。 三、辦事員部分改置為助理員。 四、配合新人事制度實施後,各職務均冠以官等及職務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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