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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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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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7條的規定,該局設有人事室。人事室的職務是進行人事管理事項。其中包括任命人事室主任一職,該職位的職級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此外,根據法律規定,人事室還應該派遣其他所需工作人員,以滿足所定員額的要求。 有關該條例的相關範例可以參考最新的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以及該條例所涉及的人事管理事項相關文件。例如,可以參考近期的任命文件、職務列等表、人事室工作指引等文件,以瞭解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如何根據該條例進行人事管理工作。
立法沿革 3 版
(0500815 制定)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一人或二人助理員一人均委任。
(0730420 全文修正)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0860321 全文修正)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配合新人事制度實施後,冠以官等及職務列等,並將兩項併為一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00815 制定)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一人或二人助理員一人均委任。
(0730420 全文修正)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0860321 全文修正)
配合新人事制度實施後,冠以官等及職務列等,並將兩項併為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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