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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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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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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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570426 制定)
國稅局設法務室,辦理有關稅務法令研議及行政或司法案件之處理事項。
(0770426 全文修正)
二等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襄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三人,督導七人至九人,稽核十人至十四人,分析師二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督導一人,稽核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九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五人至七人,審核員四十人至五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股長四十五人至五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設計師四人至八人,管理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稅務員一百二十六人至一百九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四十二人至六十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三十三人至五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九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二等國稅局之編制員額、職稱、官等、職等。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本通則施行日期,修正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國稅局設法務室,辦理有關稅務法令研議及行政或司法案件之處理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二等國稅局之編制員額、職稱、官等、職等。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本通則施行日期,修正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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