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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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國稅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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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6條,各地區國稅局的職稱、官等及員額是以編制表作為確定依據。這條規定要求具體列明各職稱的官等職等以及所需的員額。具體來說,職稱的官等職等和員額的配置要在組織法規中進行明確規定。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各地區國稅局具備合適的職稱等級和足夠的員額來履行其職責。透過編制表列明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和員額,可以對地區國稅局的組織編制提供明確的依據和參考。
立法沿革 3 版
(0570426 制定)
國稅局設資料室,辦理課稅資料之蒐集、整理、編報及管理事項。
(0770426 全文修正)
一等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襄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督導七人至十一人,稽核十四人至十八人,分析師四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督導二人,稽核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八人至十人,審核員五十四人至七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股長六十二人至七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設計師五人至十三人,管理師二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稅務員二百七十二人至三百零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九十一人至一百零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三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四十六人至六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十人至五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一等國稅局之編制員額、職稱、官等、職等。
(1010120 全文修正)
各地區國稅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國稅名詞
國稅局設資料室,辦理課稅資料之蒐集、整理、編報及管理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一等國稅局之編制員額、職稱、官等、職等。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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