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各地區國稅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5條》,各地區國稅局根據所轄區業務的需要,可以設立分局。這意味著財政部的各地區國稅局可以根據業務繁忙程度和地區情況,在所轄區域內設立分支單位,以更好地執行和管理稅務事務。具體設置分局的條件和程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指引。
立法沿革 3 版
(0570426 制定)
國稅局設秘書室,綜核文稿、辦理公共關係、業務檢查、稅務服務、研究發展及交辦事項。
(0770426 全文修正)
國稅局設秘書室,掌理綜核文稿、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科、室事項。
立法理由文字修正。
(1010120 全文修正)
各地區國稅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各地區國稅局轄區分布全國,基於便民及應轄區業務需要,第一項前段有關各地區國稅局設分局之規定,酌作修正後列為修正條文;另因未來規劃各地區國稅局僅設分局,以及設立分局之作業非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組織法規應包括之事項,爰刪除第一項後段。 三、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為四級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置應以辦事細則定之,爰刪除第二項。
- 國稅名詞
國稅局設秘書室,綜核文稿、辦理公共關係、業務檢查、稅務服務、研究發展及交辦事項。
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各地區國稅局轄區分布全國,基於便民及應轄區業務需要,第一項前段有關各地區國稅局設分局之規定,酌作修正後列為修正條文;另因未來規劃各地區國稅局僅設分局,以及設立分局之作業非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組織法規應包括之事項,爰刪除第一項後段。 三、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為四級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置應以辦事細則定之,爰刪除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