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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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國稅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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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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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570426 制定)
國稅局按局等設三科至六科,分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稅之設計、處理事項。 二、關於國稅之稽徵、審核事項。 三、關於國稅稅源之調查、登記事項。 四、關於國稅稅收徵繳之督催事項。 五、關於國稅之查驗事項。 六、關於國稅之退稅、減稅及免稅處理事項。 七、關於國稅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國稅之貨品產製、運銷、廠商、商標及市價查報、登記事項。 九、關於國稅之欠稅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事項。 十、關於印信典守、文書處理及保管事項。 十一、關於經費出納,稅票單證之領發、保管及有關庶務事項。 十二、關於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0770426 全文修正)
國稅局設六科至十科,科下分股,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四條序文關於國稅局按局等設三科至六科規定移列本條,並配合業務需要,修正為六科至十科,科以下分股辦事。
(1010120 全文修正)
各地區國稅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國稅名詞
國稅局按局等設三科至六科,分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稅之設計、處理事項。 二、關於國稅之稽徵、審核事項。 三、關於國稅稅源之調查、登記事項。 四、關於國稅稅收徵繳之督催事項。 五、關於國稅之查驗事項。 六、關於國稅之退稅、減稅及免稅處理事項。 七、關於國稅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國稅之貨品產製、運銷、廠商、商標及市價查報、登記事項。 九、關於國稅之欠稅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事項。 十、關於印信典守、文書處理及保管事項。 十一、關於經費出納,稅票單證之領發、保管及有關庶務事項。 十二、關於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四條序文關於國稅局按局等設三科至六科規定移列本條,並配合業務需要,修正為六科至十科,科以下分股辦事。
一、本條新增。 二、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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