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各地區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3條,各地區國稅局應設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沿革 3 版
(0570426 制定)
國稅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薦任或簡任,輔助局長處理局務。五等局以下不置副局長。
(0770426 全文修正)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設計、執行及考核事項。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事項。 三、國稅之審核事項。 四、國稅之稽查事項。 五、國稅之複核事項。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事項。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事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事項。 九、國稅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各款掌理事項配合實務作業酌作調整。 三、原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資料室、法務室掌理事項移併本條,並作文字修正。
(1010120 全文修正)
各地區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前段有關各地區國稅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酌作修正後列為修正條文;至其首長、副首長之權責,移列於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三、幕僚長之職稱、官等職等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另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以編制表定之,爰刪除原條文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規定。
- 國稅名詞
國稅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薦任或簡任,輔助局長處理局務。五等局以下不置副局長。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各款掌理事項配合實務作業酌作調整。 三、原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資料室、法務室掌理事項移併本條,並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前段有關各地區國稅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酌作修正後列為修正條文;至其首長、副首長之權責,移列於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三、幕僚長之職稱、官等職等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另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以編制表定之,爰刪除原條文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