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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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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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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3條,各地區國稅局應設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沿革 3

(0570426 制定)

國稅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薦任或簡任,輔助局長處理局務。五等局以下不置副局長。

(0770426 全文修正)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設計、執行及考核事項。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事項。   三、國稅之審核事項。   四、國稅之稽查事項。   五、國稅之複核事項。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事項。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事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事項。   九、國稅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各款掌理事項配合實務作業酌作調整。   三、原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資料室、法務室掌理事項移併本條,並作文字修正。

(1010120 全文修正)

各地區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前段有關各地區國稅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酌作修正後列為修正條文;至其首長、副首長之權責,移列於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三、幕僚長之職稱、官等職等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另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以編制表定之,爰刪除原條文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規定。

  • 國稅名詞
(0570426 制定)

國稅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薦任或簡任,輔助局長處理局務。五等局以下不置副局長。

(077042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各款掌理事項配合實務作業酌作調整。   三、原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資料室、法務室掌理事項移併本條,並作文字修正。

(1010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前段有關各地區國稅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酌作修正後列為修正條文;至其首長、副首長之權責,移列於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三、幕僚長之職稱、官等職等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另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以編制表定之,爰刪除原條文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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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 3 條規定:「各地區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