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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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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2條所示,各地區國稅局負責以下事項: 1. 國稅稽徵業務的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和考核。 2. 國稅稅政法令的宣導和納稅服務。 3. 國稅的審核。 4. 國稅的稽查。 5. 國稅的複核。 6. 國稅各項課稅資料的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和運用。 7. 國稅的徵收、減免、劃解和退稅。 8. 國稅欠稅的清理和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9. 國稅的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和稅務爭議的處理。 10. 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參考資料: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 財政部網站 (https://www.mof.gov.tw/Attachment/0e1978117eb141ccbed45a24b685fdf2a077ebd6.pdf)

立法沿革 3

(0570426 制定)

國稅局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左:   一、稅收全年在國幣二十億元以上者,為一等局。   二、稅收全年超過國幣十億元至國幣二十億元者,為二等局。   三、稅收全年超過國幣四億元至國幣十億元者,為三等局。   四、稅收全年超過國幣二億元至國幣四億元者,為四等局。   五、稅收全年超過國幣一億元至國幣二億元者,為五等局。   六、稅收全年在國幣一億元以下者,為六等局   前項分等標準,並得配合管轄區域大小、人口多寡及稅源分佈情形,酌予調整局等,其管轄區域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不得小於一省(市)。

(0770426 全文修正)

國稅局分為五等,由財政部依左列標準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稅收。   二、人口。   三、轄區面積大小。   四、工商業分布概況。   前項各局一律冠以財政部及各該地區之名稱。

立法理由一、原第二條規定國稅局之分等標準,係以稅收為主,有失客觀,爰明定由財政部衡酌各地區稅收、人口、轄區面積大小、工商業分布概況以為分等之標準,並將原區分六個等級,修正為五個等級,以維彈性。   二、原第一條關於國稅局名稱規定移列本條第二項。   三、原第二條第二項關於國稅局設置之區域,不得小於一省(市)規定,為期其設置具有彈性,爰予刪除。

(1010120 全文修正)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業務項目及因應未來業務發展需要,爰於第一款增列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於第九款增列國稅之法制與行政救濟等掌理事項,序文及第一款至第九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 國稅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 徵收名詞
  • 債權憑證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0570426 制定)

國稅局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左:   一、稅收全年在國幣二十億元以上者,為一等局。   二、稅收全年超過國幣十億元至國幣二十億元者,為二等局。   三、稅收全年超過國幣四億元至國幣十億元者,為三等局。   四、稅收全年超過國幣二億元至國幣四億元者,為四等局。   五、稅收全年超過國幣一億元至國幣二億元者,為五等局。   六、稅收全年在國幣一億元以下者,為六等局   前項分等標準,並得配合管轄區域大小、人口多寡及稅源分佈情形,酌予調整局等,其管轄區域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不得小於一省(市)。

(0770426 全文修正)

一、原第二條規定國稅局之分等標準,係以稅收為主,有失客觀,爰明定由財政部衡酌各地區稅收、人口、轄區面積大小、工商業分布概況以為分等之標準,並將原區分六個等級,修正為五個等級,以維彈性。   二、原第一條關於國稅局名稱規定移列本條第二項。   三、原第二條第二項關於國稅局設置之區域,不得小於一省(市)規定,為期其設置具有彈性,爰予刪除。

(1010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業務項目及因應未來業務發展需要,爰於第一款增列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於第九款增列國稅之法制與行政救濟等掌理事項,序文及第一款至第九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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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 2 條規定:「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 二、國稅稅政法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