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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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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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2條所示,各地區國稅局負責以下事項: 1. 國稅稽徵業務的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和考核。 2. 國稅稅政法令的宣導和納稅服務。 3. 國稅的審核。 4. 國稅的稽查。 5. 國稅的複核。 6. 國稅各項課稅資料的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和運用。 7. 國稅的徵收、減免、劃解和退稅。 8. 國稅欠稅的清理和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9. 國稅的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和稅務爭議的處理。 10. 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參考資料: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 財政部網站 (https://www.mof.gov.tw/Attachment/0e1978117eb141ccbed45a24b685fdf2a077ebd6.pdf)
立法沿革 3 版
(0570426 制定)
國稅局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左: 一、稅收全年在國幣二十億元以上者,為一等局。 二、稅收全年超過國幣十億元至國幣二十億元者,為二等局。 三、稅收全年超過國幣四億元至國幣十億元者,為三等局。 四、稅收全年超過國幣二億元至國幣四億元者,為四等局。 五、稅收全年超過國幣一億元至國幣二億元者,為五等局。 六、稅收全年在國幣一億元以下者,為六等局 前項分等標準,並得配合管轄區域大小、人口多寡及稅源分佈情形,酌予調整局等,其管轄區域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不得小於一省(市)。
(0770426 全文修正)
國稅局分為五等,由財政部依左列標準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稅收。 二、人口。 三、轄區面積大小。 四、工商業分布概況。 前項各局一律冠以財政部及各該地區之名稱。
立法理由一、原第二條規定國稅局之分等標準,係以稅收為主,有失客觀,爰明定由財政部衡酌各地區稅收、人口、轄區面積大小、工商業分布概況以為分等之標準,並將原區分六個等級,修正為五個等級,以維彈性。 二、原第一條關於國稅局名稱規定移列本條第二項。 三、原第二條第二項關於國稅局設置之區域,不得小於一省(市)規定,為期其設置具有彈性,爰予刪除。
(1010120 全文修正)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業務項目及因應未來業務發展需要,爰於第一款增列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於第九款增列國稅之法制與行政救濟等掌理事項,序文及第一款至第九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 國稅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徵收名詞
- 債權憑證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國稅局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左: 一、稅收全年在國幣二十億元以上者,為一等局。 二、稅收全年超過國幣十億元至國幣二十億元者,為二等局。 三、稅收全年超過國幣四億元至國幣十億元者,為三等局。 四、稅收全年超過國幣二億元至國幣四億元者,為四等局。 五、稅收全年超過國幣一億元至國幣二億元者,為五等局。 六、稅收全年在國幣一億元以下者,為六等局 前項分等標準,並得配合管轄區域大小、人口多寡及稅源分佈情形,酌予調整局等,其管轄區域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不得小於一省(市)。
一、原第二條規定國稅局之分等標準,係以稅收為主,有失客觀,爰明定由財政部衡酌各地區稅收、人口、轄區面積大小、工商業分布概況以為分等之標準,並將原區分六個等級,修正為五個等級,以維彈性。 二、原第一條關於國稅局名稱規定移列本條第二項。 三、原第二條第二項關於國稅局設置之區域,不得小於一省(市)規定,為期其設置具有彈性,爰予刪除。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業務項目及因應未來業務發展需要,爰於第一款增列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於第九款增列國稅之法制與行政救濟等掌理事項,序文及第一款至第九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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