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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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2.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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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2條的規定,有以下幾個項目: 1.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該條,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自其發布日起生效。 2.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根據這項修正條文,其中的特定條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根據這項修正條文,其中的特定條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根據這項修正條文,其中的特定條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以上所述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其修正條文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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