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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7.18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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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除以國產署署長及副署長一人為當然委員,並由署長兼主任委員外,餘由國產署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相關務處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國庫署估價或財產處理相關業務代表各一人。 三、直轄市政府估價或地政相關業務代表二至六人。 四、不動產估價、財產處理、建築、地政、都市計畫專門技術人員、專家或學者六至八人。
  2. 前項第四款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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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事範圍如下: 一、關於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之議訂事項。 二、關於國有財產價值及租金爭議案件之評定事項。 三、關於各分署估價小組決議之評定事項。 四、關於國有財產估價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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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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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2. 開會時,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
  3. 前項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者,應計入出席人數及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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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2. 前項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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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國產署署長就國產署職員指派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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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產署各分署設估價小組,其組織由國產署定之。
  2. 本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前項估價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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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7.1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