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國有財產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7.18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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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事範圍如下:
一、關於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之議訂事項。
二、關於國有財產價值及租金爭議案件之評定事項。
三、關於各分署估價小組決議之評定事項。
四、關於國有財產估價之其他事項。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本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 開會時,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
- 前項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者,應計入出席人數及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減之。
-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 前項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本會委員對於有利害關係案件,開會時應行迴避。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或審查費。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國產署署長就國產署職員指派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
- 國產署各分署設估價小組,其組織由國產署定之。
- 本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前項估價小組委員。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7.1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