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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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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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的規定,當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會議能夠順利進行,並有人負責主持會議。例如,如果主任委員因病無法參加會議,其他出席委員可以互相商議並推舉一人作為主席,以確保會議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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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