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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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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國產署署長就國產署職員指派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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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的內容,該委員會主任委員可以指派國產署的職員兼任秘書及幹事,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根據這個規定,該委員會的秘書和幹事人選是由署長決定,並且他們必須是國產署的職員。然後,他們將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並且要聽從主任委員的命令。 Example: 如果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需要一位秘書,則根據第10條的規定,國產署的署長可以指派一位職員擔任該職位。該職員將負責協助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例如文件管理、會議籌備以及協調與其他單位的聯繫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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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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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規定:「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國產署署長就國產署職員指派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