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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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國產署署長就國產署職員指派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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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的內容,該委員會主任委員可以指派國產署的職員兼任秘書及幹事,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根據這個規定,該委員會的秘書和幹事人選是由署長決定,並且他們必須是國產署的職員。然後,他們將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並且要聽從主任委員的命令。 Example: 如果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需要一位秘書,則根據第10條的規定,國產署的署長可以指派一位職員擔任該職位。該職員將負責協助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例如文件管理、會議籌備以及協調與其他單位的聯繫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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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