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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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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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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該規定規定了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中的委員報酬相關事項。該條規定委員的職位是無薪職位,但是可以按照規定領取兼職費或審查費用。這意味著委員在履行職務時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具體報酬的金額和方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或組織制度進一步確定。 參考資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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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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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規定:「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或審查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