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
快速跳轉
本會委員對於有利害關係案件,開會時應行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規定,本會委員對於有利害關係案件,開會時應行迴避。根據這條規定,委員在開會討論有利害關係案件時,必須避免自己的參與。這是為了確保公正與公平,避免利益衝突對評估結果的影響。委員應該認識到自己的利益關係,並遵守這項規定。如果委員有直接或間接的利益關係,應該在討論及表決時迴避,以確保評估工作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這項規程的參考資料方面,尚無法提供特定的案例或解釋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參考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