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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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 2.前項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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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第 1 項規定,該委員會在開會時可以邀請相關機關的代表列席並陳述意見。這意味著其他相關機關的代表可以被邀請到委員會的會議上,就討論的事項提供意見。然而,根據該條第 2 項規定,這些列席人員沒有表決權,意味著他們無法參與會議的表決程序。這可以確保決策過程由委員會成員來進行,但同時還允許其他相關機關參與討論,以提供專業意見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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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